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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法解析
2006-04-06 23:46:39  作者:(埃及)优素福·格尔塔威著  来源:《阿敏》  浏览次数:810  文字大小:【】【】【
(新疆)马光明译 一、能否利用卡通来进行宣教和教育 问:能否利用卡通来进行宣教和教育,如教育儿童、青年等方面? 答:以前,在《伊斯兰中的合法事物和非法事物》一书中,我已详细探讨过有关像片及画像者的教律判决。根据教法证据,我们侧重于部分先辈法学者的主张,即受禁止的是具有实体并产生影子的像,就是我们当今所说的塑像。因为这些类似于真主的创造,主的创造是有形体的。古兰中说:“他随意的以形状赋予你们。”(仪姆兰的家族章:6节)安拉在子宫中赋予人形状,他把精液造成血块、把血块造成完整的和不完整的肉团、继又造成附有肌肉的骨骼,然后把他造成别的生物,求安拉降福,他是最善于创造的。 神圣圣训中说:“有谁比像我一样创造者更不义呢?”安拉的创造常是有形体的。 有形体的就是可以吹入灵魂的,复生日,塑像者被要求为其像吹入灵魂,他不可能做到,圣训对此早有叙述。 儿童们的玩具不在此列,因为玩具是儿童所需,其中也没有尊崇之意。 根据这些,我们说:一般相片不属非法,而是允许。 以上问题还涉及三种情况,这些情况下,还要相应放松。 卡通并非完整的画,其有自身的一些特色,并不具备真正像片的所有特征。 它被用于宣教、教育、教学中时。少年儿童对卡通趋之若骛,常常观看,深受影响。故我们不应忽视这一广受少儿喜欢的媒介,我们应合理利用,以期给少年儿童教授一些他们应学的信仰、价值观及行为准则。 很长时间以来,非穆斯林就在使用这些媒介,在各国的电视节目中利用这些侵蚀我们,卡通片已成为小孩子们每日不可缺少的食粮,甚至于人人喜欢,不可能彻底清除它,所以只能以相似的同样引人入胜、容易吸引少儿的伊斯兰动画来代替。 甚至,我认为: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地投入这场演艺界的战斗以填补这一空白,以反映我们的宗教、使命、文明和传统的方式来满足这一迫切需要。 专业的创作者以及有教门修养的艺术家等有能力创作这些节目者,应尽快行动。其他一些掌握权利者和有经济能力的人应帮助他们完成这一迫在眉睫而意义深远的伟大使命。 愿安拉赐福于所有参与这项工作者! 二、能否为宾馆的客人提供酒类 问:我们属埃及的一家旅游公司,旗下有宾馆及度假村,尽管官方许可向客人们提供酒类,但我们一直没有这样做。由于这种行业的特殊性,许多客人都要求提供酒类,由于不提供酒类,入住率就明显下降,甚至许多国外旅游团的首要条件就是提供酒类。 有这样一种做法:让一位公司以外的人买来酒,在宾馆内销售,买、卖、提供、服务等均由他来完成,也就是说他不在公司的管辖之内,对此我们也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以此获得任何收入。 对这一问题,我们咨询了艾大校长,他认为只要不在公司管辖之内,就无妨。而我们想得到一个确切答案,以远离嫌疑,于是,就这一问题以及上述法塔瓦的正确性问过共和国总穆夫提,他说这种做法是非法的,不允许的。 面对这两种说法,我们不知该怎么办,故求助于您,希望给我们一个完全正确的答复。 答:伊斯兰反对罪恶,对此有一致公认的态度,伊斯兰致力于制止罪恶,以一切方法杜绝所有罪恶。因此,伊斯兰并不仅仅认为罪恶非法,还将一切导致罪恶,有助于罪恶的事物都视为非法。因此,有关合法及非法方面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导致非法之媒介均为非法。 以下古兰节文就是这一原则的证据。“他确已在这部经典中启示你们说:当你们听见真主的迹象被人否认而加以嘲笑的时候,你们不要与他们同座,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真主必定把伪信者和不信者全体集合在火狱里。”(妇女章:140节) 有一些人喝了酒,他们被带到正统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前,以执行饮酒罪之刑罚。有个人说:“信士的长官啊!他们中有一个人,没有和他们一起喝,他还封着斋呢!他只不过是和他们坐坐。”欧麦尔说:“那么先打他,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 先知也没有只诅咒吃利息的人,同时他还诅咒了使人吃利息者、书写者、作证者等等,他说:“他们是同流合污者。” 同样,他也未只诅咒喝酒者,他共诅咒了十种人,其中有酿酒者、要求酿酒者、搬运者、接收者,以及一切有助于喝酒的行为。 无疑,你们允许在宾馆内饮酒,就是为了获取收入,获取今世那稍纵即失的浮华。 共和国总穆夫提的看法是完全正确的,它立足于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祈求安拉使你们远离非法之物,满足于合法收入;远离罪恶,顺服安拉,获得安拉的种种恩典。 三、能否将房产出租给银行 问:我们兄弟几个人继承了一些房产,现欲出租。一家银行准备租用其中一小部分作为营业室。能否将它租给银行呢?希望您能予以回答。 答:伊斯兰视利息为一种最严重的非法事物,没有比对利息的警告更严重的了。安拉说:“如果你们不遵从,那末,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黄牛章:279节)使者诅咒了吃利息者、使人吃利息者、书写者、作证者等等。 这是因为,伊斯兰在禁止一件事物时,同时禁止导致及有助于这件事物的一切媒介,以将罪恶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 因此,穆斯林不能将房产全部或部分地出租给建立在利息基础上的银行,因为这是一种助长罪恶的行为。特别是在穆斯林生活宽裕,有许多合法而且无任何嫌疑的机会出租房屋的时候。 圣训中说:“弃可疑之物,行无疑之事。”又说:“谁远离嫌疑,就保全了自己的宗教和尊严。” 祈求安拉使你们远离非法之物,满足于合法收入;远离罪恶,顺服安拉,获得安拉的种种恩典。 四、与伊斯兰银行之间的业务 问:有一些伊斯兰银行,如费萨尔伊斯兰银行、迪拜伊斯兰银行等,投资者可以将钱定期存放在这些银行里,到期后,从银行分取利润,请问这种投资方式是否合法? 答:毫无疑问,与伊斯兰银行之间的业务是完全合法的,我们应予以大力支持。 长期以来,我们就对伊斯兰银行的诞生梦寐以求,可伊斯兰的敌人却对我们说:别白日做梦了,这是不可能的,经济是立国之根本,银行是经济之中枢,利息是银行之生命。后来,这一梦想实现了,由于有了伊斯兰银行,穆斯林可以心安理得地进行这些业务了。因此,我们说:将钱存在伊斯兰银行中是合法的,因为这些银行业务有一些教法方面的监管。 至于,“盈亏与共,共担风险”和“银行保证利息”这两种方式之间的区别,前者,是一种共担风险的投资,这就成了一种安拉允许的生意;而后者,却是对某一方的侵害,如果说储户经常获利,则伤害了银行的利益,被迫向储户支付应付之利息,这是一种非法的利息。也许银行的利润会超过规定的利率,这就伤害了储户,这一切均属非法侵吞他人财物。 五、炒股之教律 问:股市有风险,利润无保障,那么能否买卖股票?能否买卖互联网公司的股票? 答:感谢安拉!简单地说,从教法角度来讲,股票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些遵循伊斯兰的公司的股票,如伊斯兰银行、伊斯兰保险公司等。毫无分歧,对这些公司进行投资,买卖股票是合法的,可以进行各种教法允许的买卖,无须进行一些面对面的交易。 第二类,基本业务属非法事物的一些公司的股票,如酒、猪肉或其它一些非法制品公司,学者们一致公认:这一类股票皆属非法。其它一些有非法业务的利息银行、娱乐公司等均属此列。 第三类,本身从事合法业务的一些公司,如汽车公司、科技公司、贸易公司、农业、工业等一些从事合法活动的公司。但是,通过借贷等方式,有一些非法业务,对这一类,当代的学者们有一些分歧。有些学者认为:禁止进行投资或买卖股票,因为这些股票中含有利息,而吃利息者、使人吃利息者、书写者、作证者等都是受诅咒的,故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有些学者认为:这些股票可以根据人们的需要进行买卖,但必须符合一些条件,其中包括:它的资产和债务的比例不能超过50%,这是国际伊斯兰法学机构做出的决议,如果超出这个比例,则不允许,除非根据伊斯兰教法中的一些有关的规则,如为了解决燃眉之急等等。 公司通过支付利息而获得的贷款比例不能超过30%。其利率不能超过5%或10%。 应对这些公司进行仔细监管,摆脱其中的利息,或者自己清除利润中的利息。 这是当代的一部分致力于金融业务研究的学者为了给人方便而持的观点,在这一领域他们都有一些探讨和著述。 如果说公司主营的是互联网业务,那么原则上是合法的,如果能遵循上述条件和规则,可以根据需要与这些公司展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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